新农村资讯网欢迎你! 收藏本站 | 设为主页 | RSS订阅

地方 北京 四川 山东 河北 陕西 广东 重庆 黑龙江 福建 江苏 山西 贵州 广西 吉林 湖北

首页 >百姓关注 > 正文

山东最低生活保障有新规:骗保者将受多重惩罚

2013-11-11 19:55:43
来源:中国新农村杂志网

于潇潇

    山东省政府日前下发实施意见,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今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将受到多重惩罚,除全额追回骗取的保金、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按照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该省将加快建立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

    申请加入低保后,并不是终身受益,低保对象将根据家庭变化情况“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低保对象家庭人口、就业、收入、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加强分类管理,定期复核,将不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三无人员”(危重病人除外),可每年核查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骗保者将受到多重惩罚,除追回骗取的资金外,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低保等社会救助待遇的,公安机关将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同时,对因重视不够、投入不足、管理不力、违反原则等原因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也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