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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内四起无罪辩护成功,一起免于刑事处罚

2019-4-12 9:01:05
来源:中国新农村资讯网
刘录

刑事辩护是为正义,自由和生命辩护,做一个有情怀的刑事辩护律师,做一个有担当的刑事辩护律师,除了富有满腔热情,富有同情心,富有勇气外,更要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卓越的法律技艺,高度的责任感和勤奋拼搏的精神,才能办好案,办成效果。与高者为伍,与智者同行,方能赢得未来,向著名的大律师如陈有西、徐昕等学习,不断提高法学修养和办案能力,丰富办案经验,律师之路才能走的更远,未来才能更加灿烂。律师是一个竞争非常激烈的行业,律师的知名度,办案能力,职业操守,社会责任感等决定一个律师能否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在长年累月的办案中,变得成熟、睿智,宠辱不惊,淡定自如,无论遇到多么大的困难,总能游刃有余,胸有成竹,才能创造性的工作,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现将三个月五起无罪辩护,四起成功,一起免于刑事处罚案件情况简述总结如下:


一、宿迁首例涉黑案于2019年1月初判决,我为涉嫌领导、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排序第二的臧某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无罪辩护意见,该意见被公诉机关采纳,臧某涉黑罪名未起诉,这是庭前无罪辩护成功。

无罪辩护观点:

认定臧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客观要件的事实,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证据证明标准,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审判中心主义改革意见“规定,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做出有利于被告人藏某认定,应当认定其无罪。

1、主观上无组织性共同犯罪合意,其对所谓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及分工、方式、原因、经过、结果均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参加的唯一一起聚众斗殴是在不明就里、不知起因情况下,出于义气临时起意,临时加入帮朋友出气,这是一个极具偶然性事件,其行为不是所谓黑社会组织罪的组成部分,对于其他具体犯罪行为,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

2、臧某不是所谓组织固定、骨干的成员,其仅仅是和祖某个人是朋友有来往,但与其他组织人员基本不认识,且其有正当职业,也不是以通过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并以此为谋生手段。

3证据锁链没有形成,主观性孤证不能定案,指控没有达到审判中心主义要求的裁判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故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做出对臧某无罪认定。


二、宿迁市某管委会副主任*某挪用公款罪无罪,贪污罪缓刑一案于2019年1月初做出判决。本案在批捕阶段提交无罪辩护意见,人被取保,后在审判阶段做出上述一个无罪,一个有罪缓刑判决。

基无罪辩护观点:

1、被告人*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和意图,无犯罪故意。

(1)某农工办和某保险公司为了完成高效农业保险任务,共同决策、授意和安排“以大户名义投保,并承诺无论是否有大棚,是否受灾都可以按照投保费1.5倍理赔的前提下,基于对政府和保险公司公信力的信赖,*某受他人邀请参加投保,其目的仅仅是为了获取投资收益,而不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客观方面*某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财产的行为。

*某在高效农业保险投保工作开展的时候已经被借调到城乡统筹试验区工作,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某在整个投保理赔的过程中仅是一个投资者的角色。这个投保方案的决策、投保、理赔等主要行为均是政府农工办和保险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具体决策、谋划和实施,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并且带有公开性,*某对整个事情的认识程度是仅仅局限在了解投保能够获益的层面,才以暗股的形式入股。

综上所述,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某的行为贪污罪主客观构成要件,依法应当宣告其无罪。

2、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定性错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其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的构成要件,对该罪的指控,应当予以否定。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款,*某涉案的85万元属于瓜农土地承包金、押金,该款项性质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合同款和违约保证金,属于民事合同款项,政府指导发包土地和代收承包费和押金仅仅是一个民事代理人角色,并不是一个行政行为,也无行政法赋予的职责和权限,其行为并不能产生行政法律后果。故张某将上述款项借给帮服企业的行为,属于私款私用,并非公款私用,其行为并未侵犯挪用公款的犯罪客体,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三、2019年3月22日无锡人张某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罪被羁押在连云港看守所,介入后向办案机关提出8000多字无罪辩护意见书,人被取保释放。

无罪辩护观点:

张某主观上无共同犯罪的合意,其事先无共谋、事中无合意,其最初主动投资入股的本意完全是基于内心确信朋友从事合法的股票理财工作赚钱快,才强烈要求投资入股,投资后偶然得知涉案公司以诈骗方式获利的真相,此时内心决定与涉案公司与人员彻底决裂,收回投资本金后拒收分红款**多元,充分说明其自始至终不存在共同犯罪的合意,也无共同犯罪之客观行为,其行为完全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根据罪刑法定,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便对本案准确定性,保障案件公正处理。后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


四、宿迁某法律服务机构负责人涉嫌虚假诉讼罪,在批捕阶段第二天介入辩护,会见后提交了8000多字无罪辩护意见,经过努力,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人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案件出现反转,当事人在我和时华君律师介入五天后成功获释,恢复自由。

众所周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侦查阶段取保后应当撤销案件;起诉阶段应存疑不起诉或者无罪不起诉;审判阶段做无罪判决,可以说案件实现了从有罪到无罪的根本性反转,是一次成功的辩护,一次及时的对律师同行的救助,意义重大。

会见后了解全部案情,认为该案件完全是一个冤假错案,当事人是无罪的,是无辜的。因为根据两高《关于虚假诉讼罪司法解释》规定,代理人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共犯必须是实行犯,除了主观上有通谋外,客观上必须有代理提起民事诉讼的实行行为,当事人没有参与任何诉讼行为,其向辩护人陈述其自始至终对案涉虚假诉讼行为不知情,无论从定罪定性、还是从指控的证明标准角度分析、判断,当事人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根据辩护人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对定罪定性进行法理分析,研究后,凭直觉基本可以断定这起案件是办案人员根据共犯的传统刑法理论和惯性思维定案的,可能忽略了才出台不久的两高《关于虚假诉讼罪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构成虚假诉讼罪共犯必须是实行犯的要件,所以当事人是无罪的。

辩护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的关键时间,介入五天之后案件出现反转的原因,经过思考,总结如下:

1、忠于事实,忠于法律,敢辩、真辩,才能获得良好辩护效果。

律师同行被当事人指证、揭发深陷牢狱之灾,是一个重大、敏感的事件,尤其以影响重大的李庄被构陷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一案为例,如果处理不好将变成一个司法公共事件。作为辩护人,如果发现犯罪事实根本不存在,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且无法达到证据裁判的证明标准的,应当按照直接无罪或者疑罪从无立场,提出无罪辩护意见,要敢辩、真辩,坚持独立的主观判断,不受司法机关有罪推定影响,刑事辩护要敢辩、真辩,是刑事辩护的精神,也是为了坚持真理而辩护。辩护人会见之后,发现本案定性完全错误时,勇敢的、认真的、坚决的做无罪辩护,无罪辩护意志和立场丝毫不动摇,全力以赴开展工作,并及时向司法局、律协领导汇报进展,坚持真理、敢辩、真辩,才有了后来案件反转的重大结果。

2、虚心学习、精通法律、提高辩护技艺,丰富办案经验,抓住庭前辩护的有利时机。

俗话说,要与高者为伍,与智者同行,方能赢得未来。辩护人十多年来一直以中国著名大律师陈有西、徐昕为师学习刑事辩护,并专程上门拜访陈有西律师学习其刑辩风格和办案经验,通过学习深知庭前辩护的重要性,尤其在借鉴陈有西律师在办理雷洋案侦查阶段经过调查、研究写出了八千多字的法律意见书,结果使案件完全出现反转的经验,也根据本案案情和法律规定、法学理论精神,连夜写了八千多字的无罪辩护意见书,对定罪定性、污点证人证言合法性、证据无法达到证据裁判证明标准等方面阐述了观点、进行了法理论证,本案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工作都是建立在平时向高水平同行虚心学习时获得的经验基础上。

3、发挥辩护团队作用,形成合力,是取得刑辩成功的保证。

我在接受委托后,与时华君律师共同辩护,两位律师决定基于同行救助的道义,完全免费辩护,婉拒了当事人亲属付费辩护的要求。在辩护的过程中,安排刑事辩护团队黄贺、付作轩、薛朋等律师参与邮寄求助信、收集法律法规、陪同会见等工作,两位辩护人共同去市检提交材料、沟通意见;司法局、律协领导对辩护意见的把关、当事人本人、亲属及朋友对辩护律师的无限信任和提供相关材料、法律同行提供有益意见等。按照现代刑事辩护团队的说法,律师、主管部门、当事人、亲朋好友、媒体等都是刑事辩护团队一方成员,当然本案没有邀请媒体介入监督。本案辩护成功,辩护团队协作力量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4、刑辩律师要有情怀,带着感情去办案,才能实现公平与正义。

2018年在法学界流行的一位检察官的话:你办的其实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因此刑事辩护律师要带着感情去办案,带着人性去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律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法无外乎天理人情,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只有带着感情、带着人性去办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保障案件受到公正的对待,避免当事人受到错误的法律追究,才能成为一个有担当的、有作为的刑事辩护律师。


五、宿迁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被控高利转贷罪,一审做无罪辩护,最后法院判决有罪,但免于处罚。

基本观点:

1、当事人无犯罪动机和目的,其系公司40%股份的大股东,其所贷款用于公司经营,其系公司股东共同研究决策的筹款方式,主观目的是为了公司发展,而非转贷牟利。

2、个人利益与股东利益本质是一体的,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转借给公司使用相当于归本人使用,根本不存在转贷牟利。公司虽然是股份制,但转借给公司使用其实也相当于归本人使用,且贷款用自己房产抵押,如果转贷牟利,在公司面临严重亏损可能无法偿还贷款情况下,没有人愿意将全部家当抵押贷款归这个半死不活的企业使用,来获取所谓利息。

3根据最高法《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意见》第5条规定,客观看待企业经营不规范问题,对定罪依据不足的依法宣告无罪。对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问题,应当用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应当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罪与非罪不清的,应当宣告无罪。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罪与非罪不清,应当宣告无罪。后来法院综合评估控辩双方意见基础上,做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刘录律师,法律硕士,大学讲师,江苏省宿迁市政府首届法律顾问,江苏省律协刑事辩护人才,专注刑事辩护和重大民商案件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