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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褪色笔写借条,当心构成合同诈骗罪

2012-10-22 14:04:49
来源:中国新农村杂志网

编辑同志

    半年前,刘某因经商之需曾向我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还款期限于近日届满后,我要求刘某偿还,刘某却坚决否认借款一事,并提出如果其确已借款应当有借条为凭。我找到借条一看,原来的白纸黑字竟然成了一张白纸。我苦思不得其解,经人指点方知刘某书写借条时使用了褪色笔。该笔表面看来跟普通中性笔并无二样,但墨水中的显色因子会与空气发生氧化反应,一旦显色因子被改变,字迹便没有了,有时褪字时间仅需2个小时。请问: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楚菲)


楚菲读者:

    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刘某的行为与之吻合:一方面,刘某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对于以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是否想实际履行合同。也就是说,合同诈骗罪的主要特征之一是行为人根本不想履行合同,却故意制造假象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与之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刘某从当初使用褪色笔,企图毁灭证据,到后来否认借款的事实,就已足以反映其并不想履行还款义务。另一方面,刘某使用了欺骗手段。即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隐瞒使用褪色笔并将导致借条失去应有法律效力的事实,制造正常书写借条办理相关手续的假象,使不明真相的你最终中招。刘某欺骗在先,是你产生错误认识的原因;你产生错误认识在后,是刘某欺骗的结果。再一方面,本案涉案金额巨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七十七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对此类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也规定:“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刘某的诈骗金额为20万元,已远远超过了追诉底限,自然必须受到严惩。(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