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农村山西吕梁讯(李济生 王记平 李文奎 冯帅摄)12月17日,记者在《吕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吕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于2024年11月22日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
物业管理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事关文明城市建设,事关社会和谐稳定。面对住宅物业服务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通过地方立法,规范物业服务管理中各方主体的行为,明确物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基层组织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保障物业服务管理规范运行,对于预防和解决物业服务管理矛盾纠纷,实现社会治理重心下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吕梁高质量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吕梁市人大常委会借鉴全国及山西省其他市立法的成功经验,制定出台了这部《条例》。物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事关社会安定、百姓福祉。《条例》围绕物业服务、监督保障、法律责任等内容,理清了职责,明确了要求,规定了罚则,助推吕梁市物业管理行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更好满足全市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求。吕梁市发改委同住建、市场等相关部门,用抓住双重机遇、实行两种价格、实现双赢效果等三个方面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发改规发[2024]3号)文件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利润。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一是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是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三是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是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是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是办公费用;七是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八是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是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依法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的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业主监督,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未予标明和公示的费用。